131、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132、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然后才可作为发起人。( )
133、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仅披露可能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
134、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公司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
135、
回拨机制是指在同一次发行中采取两种发行方式时,为了保证发行成功和公平对待不同类型投资者,先人为设定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发行数量,然后根据认购结果,按照预先公布的规则在两者之间适当调整发行数量。( )
136、对于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量的25%。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 )
137、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市场传闻发生异常波动时,如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可以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138、
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团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次级债券。( )
139、
根据200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该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的有价证券。( )
140、
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