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控股股东不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
132、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9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
133、
配股采用证券法规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
134、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1年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
135、
发行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提供担保。( )
136、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3~5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3~5个交易口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
137、
对于事先已确定发行条款的国债.我国仍采取承购包销方式,目前主要用于记账式国债的发行。( )
138、
如果国债承销价格定价过低.投资者就会倾向于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已流通的国债,而不是直接购买新发行的国债,从而阻碍罔债分销工作顺利进行。( )
139、
证券公司借人期限在18个月以下的次级债务可以计入净资本。( )
140、
发行公司债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3名以
上经办律师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