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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考前串讲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3年9月25日
导读: 233网校编辑提醒: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笔试考试将于10月26日开考。233网校编辑整理《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前串讲知识帮助考生查缺补漏、巩固重点。【点击收藏此站】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土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测定、证书、申报)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定额税率)。
  【提示1】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提示2】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一般规定:见教材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注: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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