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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考前串讲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3年9月25日
导读: 233网校编辑提醒: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笔试考试将于10月26日开考。233网校编辑整理《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前串讲知识帮助考生查缺补漏、巩固重点。【点击收藏此站】

  六、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辆、自重吨位、净吨位
  1.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2.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吨位”为计税依据。
  3.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按“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
  【注意】挂车、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减半征收)
  (四)车船税税收优惠:8项见教材(2012、2011年考)
  1.免稅: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2.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2.纳税地点: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3.纳税申报: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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