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
3.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特殊】“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三税”要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减免;对出口产品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建税。
4.计算: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二)教育费附加概述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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