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具体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提示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提示2】签订合同、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经济合同类(10类):注意不包括
如:技术合同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这些合同不贴印花。
2.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分为资金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和其他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金额、数量
1.合同类: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每件5元。
(四)印花税税收优惠:见教材
(五)缴纳方法——三种
1.自行贴花——基本方法。“三自”纳税(算、买、贴花并注销)。
【提示】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足印花。
2.汇贴汇缴。
3.委托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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