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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考前串讲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3年9月25日
导读: 233网校编辑提醒: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笔试考试将于10月26日开考。233网校编辑整理《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前串讲知识帮助考生查缺补漏、巩固重点。【点击收藏此站】

  八、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7种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提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销售额:原油、天然气
  2.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其他矿产品 
  (四)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
  1.时间:关注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地点: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收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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