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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会《经济法》讲义及习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24日

  【重要知识点】: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组织形式
  (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双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3.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4.董事会的职权
  (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2)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其职权和待遇。
  (3)修改企业章程等特别决议。
  (4)对出资的对外转让作出决议。
  5.董事会的会议制度(2004年多选题)
  (1)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5)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多选题: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B.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C.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开

  D.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答案】AC

  【解析】(1)选项B: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2)选项D:“资产抵押事项”仅限于“合作企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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