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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会《经济法》讲义及习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3年5月24日
  【重要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普通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
  ①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与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
  (1)各方均违约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4.同步问题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一般情况下(同步出资时)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损益;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合作企业】合作企业(不论是否取得法人资格)为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
  5.控股问题
  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解释】控股的投资者只有当自己认缴的出资(或收购价款)“全部到位之后”(最后一笔出资到位之后),才能取得对该企业的决策权。

  单选题: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下列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B.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

  C.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D.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答案】AD

  【解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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