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合同的甲方称为客户,乙方称为建造承包商。
★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根据房地产建造协议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确认收入应适用的会计准则。
(1)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
(2)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的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二、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一)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1.完工进度的确定
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有以下三种方法:
(1)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是指形成工程完工进度的工程实体和工作量所耗用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①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②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2)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
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
(3)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
该方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应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
2.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
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后,就可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对于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三)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就不应再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转为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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