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口税率:一栏税率20%~40%(20种商品)
3特别关税:报复性关税中、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4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按申报之日税率;(2)到达前先行申报,申报进境之日税率; 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
1、一票50元以下的货物,免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途中的必需品,免税
5、暂时进出境,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免税
6、为境外加工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出口量,免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免征进口关税,出口关税不予退还(因品种或规格原因可退)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经海关审查属实,免征出口关税,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因品种或规格原因可退)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减免进口关税: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的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11、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规定减免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6个月(其他税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税种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3 关税
如能与该货物的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
(1)厂房等作固定资产核算的货物进口后的费用;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保费及其他费用;
(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变动)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加工费+料件费+运保费;
3、暂时进境的,6个月免税,之后按一般进口货物;
4、租赁方式:租金;留购价格;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按一般进口货物;
5、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留购价格;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的已使用时间(月)÷(监管年限×12)];
7、其他: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方式进品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