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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考试辅导:小税种汇总表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11日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

  1、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预收货款,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其他方式,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5、代扣代缴税款,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收购地。

  土地增值税(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

  所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及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3、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存量房地产转让。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记忆)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35

  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1)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2)确定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3)确定增值率=(2)÷(1),找税率

  (4)计算税额

   1、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2、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3、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5年的,免征;3年≤居住<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3年的,征税。

  (变动,删除两项)

   一、纳税申报时间: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7日内。

  二、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纳税人是法人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一致时,原管辖税务机关;不一致时,房地产坐落地。

  (二)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房地产坐落地与住所所在地一致时,住所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

  税 种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税目、税率

  土地增值税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 征。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赠与中公益性、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其余征。

  3出租 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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