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起;
2、购置存量房,办理手续,签发证书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产之次月起;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其建造的商品房,在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5、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三、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一、国家统一规定免缴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地,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征(生产经营除外);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免征;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除外);
6、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5年至10年;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和妇幼保
7 房产税(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记) 税额计算公式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生产经营除外);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5、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原不用于生产经营)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
从价计征 房产计税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屋租金 12%
个人4%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税种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7 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房产。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独立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
三、征税范围: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房屋。
一、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共担经营风险的,由联营企业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由投资人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空调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应并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旧房安空调一般作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年租金,注意时间) 6、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免征;
(2)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房产,大修期间免征,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同时需提供有关材料(变动);
(3)在基建工地搭建的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施工结束后,转让的,应从基建单位接受之次月起,照章纳税;
(4)对非营得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5)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