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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讲义:第六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31日
   第三节 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原产地规定
   原产地的确定直接影响进口关税税率的确定,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
   我国基本采用“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该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加工后,进出口税则4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
   (2)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比例超过30%及以上的。
   二、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是指货物的计税价格。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采用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对进口成交价格而言,交易应是真实的;价格应是能确定的、完整的、不扭曲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包含的因素可用以下图表表示:
   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讲义:第六章
   2.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货价应该是完整的,包括应由买方负担、支付的佣金、经纪费、包装费用、容器费用和其他经济利益。但不包括买方向自己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也不包括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安装、运输费用。
   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可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简单归纳为正常的CIF,其中C是完整的货价,包含支付的佣金(支付给自己采购代理人的购货佣金除外);I是保险费,包含在出口国和进口途中的保险费;F是运费和其他费用,包含在出口国和进口途中的运费和其他费用。计算进口货物关税的完税价格,CIF三项缺一不可,如果价格不正常或不完整,则需要进行调整。
   【例题8·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有(  )。(2011年)
   A.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
   B.由买方负担的境外包装材料费用
   C.由买方负担的境外包装劳务费用
   D.由买方负担进口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答案】BCD
   【解析】应当计入到关税完税价格的内容包括:(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5)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例题9·计算问答题】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共500吨,货物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单价折合人民币为20000元,买方承担包装费每吨500元人民币,另向中介支付的佣金每吨1000元人民币,另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购货佣金5000元人民币,已知该批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为每吨2000元人民币,进口后另发生运输和装卸费用300元人民币,计算该批化工原料的关税完税价格。
   【答案及解析】进口该批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20000+500+1000+2000)×500÷10000=1175(万元)。
   计入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包括货价,支付的佣金(不包括买方向自己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买方负担的包装费和容器费、进口途中的运费(不包括进口后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归纳】关税完税价格的构成:

完税价格的构成因素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基本构成:货价+至运抵口岸的运费+保险费
   综合考虑可能调整的项目:
   (1)买方负担、支付的中介佣金、经纪费
   (2)买方负担的包装、容器的费用
   (3)买方付出的其他经济利益
   (4)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1)向自己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和劳务费用
   (2)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安装、运输费用
   (3)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国内税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3.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对于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估价确定。海关估价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4)其他合理的方法。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
   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③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④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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