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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在小浪底工程中的实践运用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25日
  对于业主所要求的赶工,承包商采用的方法往往也是这种"总费用"法。其与上述方法的不同只是在于,由于赶工费的主要组成是资源,如设备、材料和人员,所以承包商从实际总资源数量/总费用中扣除的部分,是承包商基线计划已考虑的资源数量/总费用。但其实质是一致的。  

  这些索赔的计算方法也是业主最反对的,因为"总费用"法的基本假设是:1、承包商对所有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都没有责任,或者说,业主对所有的额外费用都应承担责任;2、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合理的;3、承包商的投标价是现实的、合理的。以此类推,"总时间"法的前提是,1、承包商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延误都没有责任,或者说,业主对所有的延误都应承担责任;2、实际发生的延误并不是不合理的(即与业主责任是符合的);3、承包商的投标基线计划中的进度安排是现实的、合理的。对于这些假设,业主肯定不能接受。  

  在小浪底的导流洞和赶工索赔中,承包商就采取这种方法,遭到了工程师和业主的坚决拒绝。为了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小浪底的DRB提出了"But-For"(要不是)的基本处理原则,即考虑假如没有业主责任(如没有不可预见条件或要求赶工)情况下,承包商所能达到的实际进度和实际成本,以此作为确定业主应补偿的延期和/或费用的基础。这一方法比较好地解决了"总时间法"和"总费用法"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了双方之间主要的争议。  

  "总时间法"和"总费用法"的主要问题在于,在实际中,由一方负全部负责的情况是很少。即使业主承担全部责任,但仍要扣除实际费用中的不合理部分,以及承包商的低标价因素,或承包商基线计划过于乐观所带来的风险。但是,扣除实际费用中的不合理部分较为容易,然而核定承包商的低于合理标价部分,或确定其基线计划过于乐观以致于不切实际,却不是容易做到的事情。根据"But-For"的原则,DRB 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了一种具体的核定方法,称为 "Measured-Mile"法(英文可直译为"标准尺度"),即根据承包商实际的进度或费用来确立一个标准(而不是承包商的基线计划或投标价),以此为基础衡量承包商的额外费用或延期。具体来说,在确定符合"12.2款条件"索赔的"实际合理费用"时,可以按以下步骤:  

    1) 将工程划分为施工内容和工序基本类似的小的单元,如果是开挖直径一致的隧洞,那么就可以以"每米"或"每10米"为一个单元;  

    2) 确定那些未受"12.2款条件"影响、承包商正常施工的所有"单元"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根据这一费用,得到每个单元的平均费用,可称为"典型单元费用"(即"MM");
3) 将此"典型单元费用",乘以受到"12.2款条件"影响的所有的单元数,可以得到假如承包商没有遇到"12.2款条件"影响时,承包商应该发生多少费用;  

    4) 根据现场记录,统计承包商在受到"12.2款条件"影响的所有的单元中发生的实际费用;  

    5) 上述第4)项费用扣除第3)项费用,就是承包商由于受到"12.2款条件"影响所引起的额外费用,或称为"实际合理费用"。  

  这一方法,既否定了"总费用"法,又补偿了"实际合理费用";它首先将总实际费用界定在12.2款条件适用的部位,而不是整个工程或项目,然后又剔除了"总费用"中不合理的、或不应该由业主承担的费用,包括承包商的低标价风险,以及承包商实际效率未达到计划效率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这些应扣除的费用,已包含在上述第2)条"典型单元费用"中。因此,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主要分歧得以解决,这一方法也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对于"赶工"费用,同样可以采用这一方法的原则进行分析。关于由"12.2款条件"影响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合同中一般称为"可原谅延误",英文为ExcusableDelay,即由业主责任引起的延误),在采用这一方法时,需要将以上的"费用"单位改为"时间"单位。  

  "总费用"法和"总时间"法作为承包商通常采用的一种方法,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方法,这往往致使索赔迟迟得不到解决。这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都是极其不利的。DRB所建议的上述方法为解决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争议找出了一条合理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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