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师所提出的对工程进行分包,引入施工能力强、有组织的施工队伍,在合同的操作上有很大的难度。因为分包只能由主承包商自己提出来,而且由他自己选择分包商。虽然业主可以确定"指定分包商",但业主必须在招标时就做出选择并指定分包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业主虽然还可以指定分包商,但指定分包商只能进行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施工或货物、服务的提供。对导流洞这样的大的、合同内的项目,业主无权指定分包商进行分包。因此,唯一的办法是说服承包商选择由业主推荐的施工队伍作为分包商。通过工程师与承包商长时间的、艰苦的协商,承包商终于接受的工程师的观点,认识到引入成建制的分包商是追赶工期和保证按期截流的最好的选择。事实证明,OTFF的引入对成功截流起到了关键作用。
由于FIDIC中的严格规定,在工程进展过程中,业主或工程师无权干预原合同范围内的承包商的工作。因此,业主在招标时,既要选择优秀的、有能力的承包商,还要保证该承包商对工程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其投标书也是在充分了解和完备的准备工作基础上编写的。此外,由于目前国际承包商一般都与国内施工单位组成优势互补的联营体(这也是业主所鼓励的),那么国际承包商要获得成功,仅靠自己的管理经验和资金实力是不够的。如果能在充分了解情况、并根据工程需要选择一些具有专业施工经验的当地分包商,这对各个方面都是十分有利的。
在FIDIC这样严格的合同条件下,OTFF的引入在工程上是成功的,在合同处理上应该说也是非常成功的。在FIDIC条件下、面对合同观念很强的国际承包商,如果合同问题处理的不好,那么很难取保证工程上的顺利进行。遵守合同是处理一切问题、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前提。这一方式不但为承包商接受,也得到了业主的咨询专家和世界银行专家的肯定。
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扩大了业主关于指定分包商的权利。在实施过程中,业主出于更有效保证某项工程的质量或进度,在得到承包人同意后划出承包人的部分工作由指定分包商承担。该指定分包商视同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但这样的分包应不增加主承包商的费用。这一规定对于保证工程和合同各方的最大利益是有益的。
7、关于常见的工程索赔的处理方法
无论工程索赔的原因是什么,如变更、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或赶工等,承包商的补偿要求不外两个方面,一是工期,二是费用。在工期和费用的计算方法中,承包商所最常用的是"总时间法"和"总费用法"。譬如对于按合同"12.2款条件"提出的索赔,承包商一般采用"总费用法" 和"总时间法"提出索赔要求:即在该项工作(或整个工程项目)结束时,将承包商所谓的实际花费全部累加起来,扣除承包商根据原合同已经得到的该项工作(或整个工程项目)的支付,其差值即承包商认为由于"12.2款条件"影响造成的、应予补偿的额外费用;对于"12.2款条件"引起的工期延期,承包商将网络计划内每个项目的实际延误(其计算方法是该项目的实际完工时间,减去承包商在投标时提交的基线计划中该项目的计划时间),加载到承包商的基线计划中,经网络计算后最终完工时间与基线计划相比的延期,即承包商认为应该得到的工期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