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FIDIC的程序细致严格,但也复杂和漫长。这就要求业主在招标阶段必须选择一个优秀的和有准备的承包商。一旦后来发现承包商能力或准备不足,要解除合约是困难的,或几乎就不可能。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弥补原承包商的不足,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讨论的课题。
9) 在1999年的新版FIDIC中,DAB(争端裁定委员会)已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机构,其中一个原因是基于对工程师公正立场的怀疑。DAB作为合同规定的争议调解机构,将在合同争议的处理和解决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对DAB这种调解方式应该说还不熟悉。小浪底根据世界银行的建议,成立了"争议评审团"(DRB)。DRB在提出建议是往往称其"依据合同的本意",其本意涉及西方法律、仲裁案例、惯例和历史文化等各个方面。对这方面研究需加强。
二、FIDIC有关条款在小浪底国际土建项目的应用
小浪底国际土建合同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小浪底的合同条件由三部分组成。除按FIDIC要求原样引用"通用合同条款",并按照FIDIC提供的格式编制"专用合同条款"外,业主根据工程情况,将一些特殊和具体要求汇总编写了"特殊合同条款",内容包括进现场设施、对施工计划的要求、环保、当地费用调价和外币调价等。下面对FIDIC中某些具体条款在小浪底运用情况做简要介绍。
1、关于变更的条款
变更在工程项目中难以避免的,对工程的影响又是最普遍的,它也往往是引发索赔的主要原因。但关于变更处理又最容易发生争议。因此,对变更要首先尽可能地避免;如果不能避免,则在工程开始及变更实施的过程中,作好各项基础工作,以及时处理变更、减少对工程的影响。
按照FIDIC"通用条款"第51条的规定, "变更"包括几个方面的含义:1、合同实施范围的变更,包括原合同范围内工作量的增加或减少,增加合同以外的附加工作;2、合同实施内容的变更,如改变工作类型或性质、提高质量标准或提高设计安全系数;3、合同实施时间安排的变更,如改变原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变更的影响包括两方面,即费用和工期。变更的影响不仅仅是变更本身的,它还可能对在工作区域、或计划安排上有关的项目产生影响。变更也往往成为证明承包商的索赔的依据。因为,在任何类型的合同中,这一原则是普遍认可的:变更即意味着改变了原合同签订的基础,因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做出调整。譬如在地下开挖这一关键路线上的工作,工程师根据设计的要求指示承包商大量增加支护或提高支护标准,那么承包商就可以提出一系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