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高支护的单价和授予承包商延期
2) 增加支护对相关区域的工作也产生了影响和干扰
3) 支护强度或标准的提高证明承包商遇到了比招标文件所指示的更加不利的岩石条件,这是承包商所不能预见的。这个条件即"12.2款条件",而且其影响是普遍的;
于支护设计取决于岩石条件,如果地下开挖又恰处于关键路线,则支护变更就将成为承包商索赔的有力借口。由此带来的影响和索赔,将远远超过支护工程本身。
对于变更影响的认定及评估,承包商和工程师很容易发生争议。关于单价的确定(工期将在下面讨论),首先是是否采用原合同单价;即使在双方同意以原合同单价为基础调整单价、或完全采用新单价,对于单价的确定,FIDIC中也并无明确的方法可循。
国内和国外对于单价确定方法是不一样的。在国际合同中,除采用类比合同单价法或按计日工计价外,对于新的施工项目也按照承包商投标时作价的方法确定单价。即按照现场实际投入资源(要按照投标时的效率水平进行核定)作为直接费,再按固定比例计算间接费和管理费。因此,在招标阶段,业主针对那些将来可能变化的项目,应要求承包商提供足够的单价分解,并就间接费和管理费达成固定比例。
为了使变更的费用控制在合理的程度,工程师首先要对承包商所报的施工方案仔细审查,充分利用现场现有设备,保证施工方案在经济和时间方面都是合理的。此外,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情况做全面记录,确保记录的完整、详细和准确,并得到双方的确认。
2、关于费用和利润
根据FIDIC中的词语解释,费用(Costs)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在FIDIC中,因承包商责任以外原因导致承包商增加费用时,对承包商的补偿分为两种,一是仅仅补偿"费用"而不包括利润,其表述为由工程师确定增加到合同价格上的"此类费用的数额"(The Amount of Such Costs),这些条款包括6.4款(图纸延误)、12.2款(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27.1款(保护化石)、36.5款(对合同未要求的试验的费用)、40.2款(合同规定和承包商原因以外导致的暂停施工)、42.2款(业主未能及时提供现场和设施)、65.5款(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和70.2款(后继法规)等,这些补偿都排除了利润。
对于另外一类则按照合同52款,即按照变更进行估价。合同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第52条确定"对合同价格的增加部分(An Addition to the Contract Price)。这些项目包括17.1款(重新放线)、20.3款(因业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31.2款(为其它承包商提供方便)、49.3款(修补缺陷)、58.2款(暂定金额的使用)和65.3款(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等,都与变更一样,须按照52款确定单价给予合同价的增加。这些补偿应该认为应包含利润(但FIDIC并未明确指出)。至于FIDIC是如何做这样的分类的,FIDIC也未做出说明。新版FIDIC更为明确,要求按变更估价的要包括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