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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在小浪底工程中的实践运用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25日
  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位于黄河干流,处在控制黄河水沙的关键位置,枢纽主要由大坝、泄洪系统和引水发电系统组成。其开发目标是以"防洪、防凌、减淤为主,兼顾供水、灌溉和发电,综合利用,除害兴利"。  

  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部分利用世界银行的贷款。项目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对工程实施严格的合同管理。业主根据世行所规定的采购程序,以世界范围内的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了三个土建国际承包商联营体(Joint-Venture),分别承担大坝、泄洪系统和引水发电系统的施工和建设。小浪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FIDIC意义上的"工程师单位",承担小浪底工程监理任务,负责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此外,业主还聘请世界银行特别咨询专家团、加拿大国际工程管理咨询公司(CIPM),并组建小浪底工程建设技术委员会作为业主的合同管理、技术管理决策方面的咨询机构。  

  小浪底前期工程1991年开始,主体工程1994年开工,目前工程已按计划实现截流、蓄水和首台机组发电等里程碑目标,主体工程已在2001年底全部按计划完工,其中三个土建国际标比原合同工期分别提前7至13个月。工程顺利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总体优良。通过招标和严格合同管理等手段,以及外汇汇率和物价等因素,工程投资完全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并有较大的节余。从2000年开始,工程已初步发挥效益。  

  小浪底工程规模宏大,自然及地质条件复杂,技术和施工难度高,又加之小浪底建设期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转轨的一个重要时期,经济改革不断深化,政策法规有许多调整。因此,在根据FIDIC进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就经历了一个从摩擦、碰撞到适应和融合的过程,对FIDIC的有关条款也有了一些体会。现结合小浪底的情况,对FIDIC的有关条款在小浪底的实践应用做初步的探讨,不足之处,请各位专家和领导批评指正。  

   一、对FIDIC合同有关特点和使用的认识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语缩写。FIDIC在1957年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又称"红皮书")第一版,主要用于国际工程。随后分别在1963和1977年颁布了第二和第三版。FIDIC于1987年出版的第四版与第三版相比,出现了许多大的变化,其适用范围也从国际项目扩大到了国内项目。  

  虽然不断更新和修改,但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框架是不变的,因为其基本精神和原则源于英国的ICE合同条件。直到1999年,FIDIC做了大幅度改版,出版了新版《施工合同条件》,即1999年第一版,又称为"新红皮书"。从原来的72条合并、浓缩为20条。与此同时,FIDIC还出版了另外三种合同条件,即《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和《简短合同格式》,其基本格式与"新红皮书"相仿。在这四类合同条件中,《施工合同条件》使用最为广泛,这也就是一般所指的"FIDIC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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