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确定承包商确实遇到了"12.2款条件",那么工程师应该给予承包商工期延期的权利,并确定"承包商发生的任何费用"。这里实际上是指承包商的"实际费用"。
因此,根据这一条款,承包商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将任何实际遇到的与招标条件有所不同的条件,特别是地下条件归为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要求给予延期并补偿实际费用。合同允许以实际费用方式进行计算,可以最大限度地对承包商予以补偿。这为承包商的索赔提供了非常有利的合同依据。
确定不可预见的基础是业主招标时提供的资料(主要是勘察资料)和承包商现场视察所得。这就是合同11.1款的规定:"应当认为承包商的投标书是以业主提供的可供利用的资料和承包商自己进行的现场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因此,在判定是否"不可预见"时,要确定两项责任:业主是否提供了所有的资料;承包商是否对现场进行了充分的考察。这两项即划分"可否预见"的界线。
从业主角度,为尽可能避免"不可预见"情况,业主首先应提供自己所有的资料(也包括那些为本工程而做、但业主自己不拥有的资料)。如果资料太多,可提供场所供承包商查阅。第二,业主应提供充分的时间安排标前考察,保证各投标者到达与现场条件有关的各个地点,并对现场考察情况详细记录或录象。此外,业主对在项目进行的之前或进行之中的各项科研研究工作要全面掌握,并避免其中的个别观点被承包商作为"不利条件"的证据。
5、关于延期和赶工
在FIDIC条款中,工期延期是承包商的一种正常的和普遍的合同权利。根据合同,承包商在许多条件下都可以得到工期延期的权利,如:获得现场占有权的延误;颁发图纸或指示的延误;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暂时停工;变更或额外的工作等等。对土建工程,特别是对大型水电项目而言,希望完全避免这些延误的发生是不现实的,实际情况是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存在。所以工期延期在合同执行中是一中非常普遍的现象。
在项目的实际进展中,业主往往不会同意承包商将工程竣工日期延期。因为延期将给工程、尤其是大型水电项目带来严重的影响。如小浪底工程,即使授予承包商几十天的延期,那也可能导致工程截流延迟一年,不但带来其它承包商的巨额索赔,业主遭受晚发电的损失,对黄河防洪所带来的风险更是难以估量的。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所要求的赶工不但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但是,按照FIDIC条款的规定,承包商除了因自身原因而"加速施工"外,并没有为挽回业主的延误而进行"赶工"的合同义务。"赶工"已超出了原合同范围,"赶工"必须基于双方的自愿,即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