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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在小浪底工程中的实践运用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25日
 2) FIDIC既有广泛的通用性,也要结合具体和实际的情况。许多国家、包括西方发达国家都有自己特点的合同范本。国内的经验和我们的实践也说明,FIDIC的条款不是完全适合我们。我们应该结合自己的实际发展水平等情况,做出适当的修正。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就是在借鉴国外标准的合同条件和FIDIC合同条件在国内应用实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国内发展的现状所编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FIDIC合同条件。  

    3) 在管理方式上,FIDIC由工程师代业主负责全面的合同管理。业主作为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行和还贷整个过程的总负责人,自然是居于项目管理的中心地位,对项目负最终责任。所以,业主既要负责项目筹资、协调,及时做出重大技术、设计和合同问题的决策,又要帮助建立适当规模、充足人员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工程师机构,并按照合同给予工程师充分授权,支持工程师独立地进行工作,维护工程师公正执行合同的形象。这是FIDIC要求由工程师作为合同管理人的最重要的基础。由于工程师受业主聘用,其公正地位一直遭到质疑和挑战。而对工程师怀疑对各方的协作非常不利。因此,业主应通过竭力维护工程师的公正地位,加强合同各方之间的信任、紧密协作和配合,通过认真履行各自义务最终完成合同的目标。  

    4) FIDIC在分配业主和承包商风险方面应该说是公正、合理的,保证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平衡。但FIDIC条款是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的,西方建筑业投标竞争激烈,且承包商的信誉意识很强,因此FIDIC更多地考虑如何维护承包商的利益,对业主的保护则不够具体和详细。  

    5) FIDIC是基于完善的市场机制而编制的。在我国经济从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要考虑并预计各种可能的情况,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遵循FIDIC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灵活运用,使合同条件既适用、又具备操作性。  

    6) FIDIC条款总的来说是全面和严密的。但有些条款缺乏操作性(如变更的估价),有些则因词意的笼统、含义广泛而容易引起争议(如"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等。在新版FIDIC中,虽然加上了承包商没有预见到的"有利的外界条件",但其定性和定量依然十分困难)。这些往往为承包商利用。  

    7) FIDIC条件下,工期也是可以延长的。对于一般的建筑项目,延误的影响是有限的、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但对大型水电项目,有许多因素可影响到工期,且由于水电项目的特殊性,工期的改变将带来严重的影响。但业主没有任何权利不同意授予承包商延期,只能以赶工的方式要求确保原来的工期。赶工在合同中是没有专门规定的,只能以后续协议重新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地位受到削弱,赶工协议的签订有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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