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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历年真题精选及答案解析五

来源:233网校 2014-03-24 15:53:00

  二、多项选择题

  61.BCD【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六)变更名称;(七)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八)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九)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期货公司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62.ABC【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设立、变更、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公告。

  63.ABCD【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64.ABC【解析】行政责任是法定的,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

  65.ABCD【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66.CD【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

  67.ABC【解析】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条规定,ABC三项均属于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项目,D项只需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即可。

  68.AC【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69.ABCD【解析】参见《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70.AC【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71.A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72.A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73.A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AB项中,甲以违约起诉,依法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CD项中,甲以侵权起诉,依法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F市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和侵权行为地。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4.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以及《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75.A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一)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二)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A项中,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76.A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一方的损失系对方行为所致,应当由对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7.A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对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不能证明其所进行的交易是依据客户交易指令进行的,对该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期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78.ACD【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79.A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与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期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发出上述通知的,对客户因继续持仓而造成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80.A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私下对冲、与客户对赌等不将客户指令入市交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81.ABD【解析】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行使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的职权。

  82.ABCD【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条规定,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83.ABCD【解析】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84.ABCD【解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85.AB【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86.A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对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对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而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的,视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已予以确认。

  87.AB【解析】C选项中期货交易所涉及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D选项中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

  88.BD【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89.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第七条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90.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备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ABCD四选项分别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

  91.ABD【解析】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衽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期货交易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92.BD【解析】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议事日程会提交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93.ABC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从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注册和公示、执业行为准则、后续职业培训、执行检查、纪律惩戒和申诉等,由协会制订,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94.D【解析】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属于本罪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95.ABC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

  96.A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期货公司未予拒绝而进行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97.A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除客户认可的以外,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交易价格超出客户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98.ABCD【解析】参见《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99.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100.AD【解析】A选项中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D选项中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1.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02.AB【解析】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退还不正当利益。

  103.AB【解析】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04.ABC【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105.ABD【解析】期货公司擅自以客户的名义进行交易,客户同对交易结果不予追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106.A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一方的损失系对方行为所致,应当由对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未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户没有过错的,该机构应当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赔偿客户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利息。因此,经营机构只在特定情况下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07.A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期货公司没有代客户履行申请交割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并未规定期货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限额。其他三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108.A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四十三以及四十七条的规定,交割仓库的法定义务包括ABD三项,申请交割是期货公司的义务。

  109.ABC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110.ABC【解析】期货业协会属于自律性组织,不是金融机构。

  111.AD【解析】参见《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112.ABC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

  113.B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114.BC【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第二十条规定,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

  115.ABC【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目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目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116.ABD【解析】参见《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117.ABC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118.ABC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不得划转非结算会员保证金:(一)依据非结算会员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二)收取非结算会员应当交存的保证金;(三)收取非结算会员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四)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9.AC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被期货变易所接纳为会员、暂停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在收到期货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20.ABC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下列事项:(一)非结算会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二)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所涉及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三)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所涉及的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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