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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考前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8日
  91 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纪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审查后,作出复查决定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B. 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C.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
  D.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依《高检规则》第42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当在立案三个月以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A项表述错误,依该规则第4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可知,B项正确。根据该规则第42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可知C、D项正确。故本题B、C、D项当选。
  92 甲与乙(17岁)系某中学初三学生,2008年7月23日,甲由于看乙不顺眼,便邀约本班同学丙殴打乙。当晚20时许,甲与丙在学校教学楼二楼厕所处拦住乙,并且用脚踢打乙,同时,甲用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将乙左腰部刺伤。乙的损失经鉴定系暴力锐器刺击腹部致其结肠穿孔,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下列哪一(些)说法不正确?
  A. 公安机关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对甲进行讯问、对乙进行询问时,可以通知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 甲和乙的法定代理人都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独立的上诉权
  C. 如果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甲和乙均可不到庭
  D. 本案既可能通过公诉的方式处理,也可能通过自诉的方式处理。如果通过自诉的方式处理本案,甲和乙可以和解,法院也可以对本案进行调解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书。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故A项错误.,本案中,甲是被告人,乙是被害人,甲的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独立的上诉权,但是,乙的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没有上诉权。故B 项错误。本案如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害人乙可以不到庭但是甲必须到庭,故C项错误。D项中如果通过自诉方式来处理的话,本案便属于公诉转自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1条的规定,法院不可以调解,故D项错误。依题意,四项均当选。
  93 下列选项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划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B. 地方性法规有行政强制措施的创设权,仅包括查封和扣押的创设权
  C.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D. 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参考答案:B,D 系统解析:《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划拨是行政强制执行,听以A项错。该法第l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可见,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委托 执行,因此C项有误。该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 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9条第2项、第3项的行政 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故B项正确。该法第25条 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D项正确。
  94 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哪(一)些?
  A. 甲在与乙共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且乙被捕之后,将乙使用的凶器扔到河中的。甲的行为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B. 律师王某在代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时,编造了一份对自己代理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虚假证言,指使证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陈述,致使本该败诉的己方当事人因此而胜诉。王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C. 杨某与黄某共同犯罪后,杨某得知黄某因涉嫌****被抓获又从公安机关脱逃的消息后,即赶去与黄某见面,并与黄某的父母一起协商帮助其潜逃的方法。其本人被公安机关传讯时,又拒不交代黄某的藏匿地点,实施了包庇黄某的行为。杨某窝藏、包庇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D. 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甲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犯罪人的行为的,成立包庇罪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 A。A项错误。在共犯的场合,共犯者毁灭证据的行为往往具有同时兼顾共犯者双方利益的可能性,证据具有共同性,涉及其他共犯者的证据实际上也是自己的证据,毁灭、伪造类似证据的行为在类型上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当成立本罪。B项正确。本案中王某自己编造虚假证言,指使征人作伪证,应定妨害作证罪。C项正确。杨某包庇黄某的行为,实际上是害怕黄某被抓后暴露自己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其表面行为是包庇黄某,但最终目的是掩盖自己与黄某的共同犯罪行为,使自己逃避惩罚。其次,杨某的行为在客观上既侵犯了司法机关对黄某的追诉活动,同时也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其本人的追诉活动。对这种为了使自己和同案犯共同逃避司法机关追究而实施的包庇同案犯的行为,在定性时应以其行为的主要目的为依据。本案被告人杨某为掩盖本人罪行而在案发后包庇同案犯黄某的行为不适用刑法关于包庇罪的规定。D项正确。包庇罪针对的对象是人,是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予以包庇。
  95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二人共谋杀丙,相约次日晚到丙家共同下手,但届时乙未去,甲一人将丙杀死。甲、乙二人成立共犯
  B. 甲为在第二天盗窃张三的汽车而邀请开锁匠乙开车门锁。乙在同意之后很快反悔,并表示自己不敢去。甲元可奈何只得同意。第二天,甲自己开车门锁将汽车开走。乙成立犯罪中止
  C. 甲为了刺杀钱某,先指使乙前往K市独自伺机行刺,数日后为把握起见,又指使丙前往K市独自伺机行刺,后来由乙找到钱某将其杀害。乙丙不是共同正犯
  D. 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不成立胁从犯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A项中甲乙二人共谋,虽乙并未真正实行,仍和甲构成共犯。B项甲乙合谋盗窃张三的汽车,后来乙反悔未参与盗窃,乙只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C项乙丙二人虽然都去杀钱某,但二人没有通谋,所以不是共同正犯。D项中被胁迫的人完全变成了别人的作案工具,所以不成立胁从犯。
  96 公安局以徐某经营的录像厅涉嫌播放淫秽录像为由,将录像带、一台VCD机和一台彩色电视机扣押,对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录像带的鉴定结论。下列说法哪
  (一)些是正确的?
  A. 该鉴定结论中应当载明鉴定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B. 徐某认为鉴定结论有误,口头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C. 徐某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除有正当事由外鉴定人应当出庭
  D. 徐某证明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人民法院应不予采纳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ACD。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因此A项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9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徐某1:3头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不应允许,B项错误。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7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因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2条规定,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因此,徐某证明鉴定结论内容不完整,人民法院应不予采纳,D项正确。
  97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
  A. 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B.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C. 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D. 在审判壮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故ABCD当选。
  98 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一(些) 方式?
  A. 通过外交睑径送达
  B. 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C. 当事人所性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D. 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2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可以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7)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故本题应全选。
  99 马某在深圳经济特区工作,为单位运送货物时发生车祸,就工伤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马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广东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马某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下列对于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的说法,错误的有:
  A. 直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 依据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判此案
  D. 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判此案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立法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可知,本题中应适用该特区 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非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该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 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 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可知,B项错误,A项正确。 该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 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 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 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可知,《立法法》第85、86条对 规范冲突裁决事项所作的决定,但并未涉及本题所 述情形,可知C项错误。D项所表述内容违背了立 法常识,国务院只有权裁决行政法规、规章之间的法 律适用冲突,无权裁决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故 D项错误。综上,本题BCD项当选。
  100 下列关于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令的表述中,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一(些)?
  A. 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在酒吧贩卖摇头丸的甲禁止进入夜总会
  B. 人民法院应当限制猥亵儿童的乙禁止进入北海儿童所在的幼儿园园区
  C. 人民法院可以限制自诉被告人丙未经原告人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D. 人民法院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禁止接触同案犯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 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1)禁 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2)未 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侣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故B项错误。(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故A项正确,B项错误。 该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 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1)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4)禁 止接触同案犯;(5)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故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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