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哪种情形下,可以适用监外执行?
A. 张某因盗窃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B. 王某因故意杀人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怀有身孕
C. 李某被判有期徒刑l0年,在狱中自杀未遂,丧失生活能力
D. 赵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是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本题考查了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选项A不可以,因为张某判了无期徒刑,不能监外执行。选项B可以,因为虽然王某判了无期徒刑,但是如果其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作为特殊情形予以监外执行。选项C不可以,因为具有自伤自残的情形。选项D不可以,因为不具有法条规定的情形。
12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下列关于搜查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搜查只能由公、检、法专门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B.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C. 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及他的家属、邻居还有见证人同时在场
D. 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本题考查的是搜查的基本规则。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人民法院是专门的审判机关,不能进行侦查活动。所以A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37条的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因此BC项错误。B项错在法律并不要求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同时在场。C项错在搜查无须医师。 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所以D项正确。
13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说法,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根据“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这句格言,拐卖儿童的行为,如果得到儿童的承诺,就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 如果数名妇女同意数位男子同时对其实施性行为,因为妇女有处分自己性自由的权利,所以该行为一定不构成犯罪
C. 发生火灾之际,为了避免烧毁被害人的贵重财产,闯入被害人屋内帮其搬出贵重物品的行为,虽然没有被害人现实承诺,但推定承诺,排除犯罪成立
D. 行为人冒充妇女的丈夫实施奸淫行为时,黑夜中的妇女以为对方是自己的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因没有侵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所以行为人不构成****罪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A项承诺者必须对其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也可能侵犯其他法益因而构成其他犯罪,B 项行为虽不构成****罪,但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c 项现实上虽不具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推定承诺;D项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如果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其所作出的承诺无效。故C项当选。
14 甲是某市公路管理局局长,某建筑承包商朱某请甲罐E承包某路段的工程上帮忙,并表示事成之后愿意将一套价值150万元的别墅以30万元的优惠价卖给甲,甲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朱某承揽到该路段工程。同时表示自己不想买房,要求求朱某以30万元的价格把该别墅卖给乙,朱某同意,甲同时告知让乙以自己的名义用30万元的价格买下该别墅。事后查明乙是甲的情妇。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甲构成受贿罪
B. 朱某构成行贿罪
C. 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 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本案中虽然未交代乙对甲与建筑承包商之间的交易是否知情,但据生活常识和情妇(夫)关系推断,其应当然知道二者之间存在不正当的钱权交易情形,故甲乙成立受贿罪共犯,只有在不成立共犯的前提下,乙才单独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C当选。
15 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 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 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 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选项A中,甲为了抢劫使用了暴力,并且也取得了财物。但该财物是被害人被追赶时不小心掉下的,而不是暴力导致。B 项是介入因素导致了程某的死亡。所以因果关系中断。C项中项某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丙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D项同样存在因果关系中断的问题。本题中BD选项性质相同,只是描述不同而已。故B项当选。
16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
A. 妇女和丈夫不能作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
B.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C. 行为人偷看妇女洗澡的,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D. 在公共场所露阴、自慰,即使不强迫妇女观看,也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法定刑较高。A项妇女和丈夫也可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如丈夫公然将通奸的妻子赤身****游街示众的。据《刑法》的规定可知CD项不构成本罪。B项不是结果加重犯。故8当选。
17 甲拐骗了5名儿童,偷盗了2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过量,致使2名婴儿死芒,5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A. 拐卖儿童罪
B. 拐骗儿童罪
C. 过失致人死亡罪
D. 绑架罪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在拐卖儿童罪中,拐卖是指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任何一种行为。本题中,行为人是基于出卖的目的拐骗儿童的,成立拐卖儿童罪。在拐卖儿童罪中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是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7项规定了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故甲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是拐卖儿童罪一罪。需要说明的是,刑法条文中的“造成被害人死亡”、“致使被害人死芒”均是指过失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杀害被害人的,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所以,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故A项正确,C 项错误。
B选项中,拐骗儿童罪中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目的,而本题中甲具有出卖的目的,故其拐骗儿童的行为不成立拐骗儿童罪。
D选项中,绑架罪中,行为人控制被害人后向第三人索要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而本题中甲拐骗和偷盗儿童的行为是为了出卖,所以,不成立绑架罪。
18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周某头部受伤。公安机关派法医对被害人周某进行了伤情鉴定。由于被害人周某被打后精神恍惚,父母带其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伤害情况及精神状况进行了检查,并由医院出具了伤害情况和精神状况诊断书,本案中,哪一项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
A. 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书
B. 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C. 医院出具的精神状况诊断书
D. 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书、精神状况诊断书和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鉴定意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应当注意的是,被害人自己到医院所作的有关伤害情况的诊断书、鉴定书,不属于鉴定意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19 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哪一原则?
A. 直接言词原则
B. 辩论原则
C. 集中审理原则
D. 公开审判原则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的主要内容:(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在案件审理开始后尚未结束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他任何案件。(2)法庭成员不得更换。对于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否则,应重新审判。(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由此可知,本题选项C正确。
20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A.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 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 C。本题考查的是身份犯与共犯的问题。身份可以分为构成身份与加减身份,前者是指不具有此身份的人不能够独立地构成该罪,当然,可以成为该罪的帮助犯、教唆犯,只是不能实施实行行为,例如,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后者是指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刑罚的轻重,如非法拘禁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该类犯罪的,从重处罚。但本题考查的是两个具有不同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本题中涉及的是具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单位财物行为的定性。前者的身份是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后者的身份是贪污罪所要求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伺题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问题是,如果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如何处理?一般认为,此时原则上根据行为人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职务高的视为主犯;行为人职务相同的,根据行为人的职权与被占有财物的关系确定主从犯,关系更密切的,该行为人视为主犯。确实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均可视为主犯,这样就形成想象竞合犯原理,择一重罪,原则上定贪污罪。本案中,甲、乙均利用了各自的身份,即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单看案情,无法区分主从犯,但由于甲的职务高,推定甲为主犯,因此,二人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