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解析:
基本原则——→三大基本原则(第3、4、5条)
空间效力即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等四原则(6——11条)
刑法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即溯及力问题(12条)
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犯问题(第17条)
自然人犯罪 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与聋哑盲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第18条)
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 特征与处罚原则(第30、31条)
主观方面——→故意(第14条)、过失(第15条)以及 意外事件(第16条)
必要要素—→危害行为
客观方面—→
选择要素—→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时间、地方和方法
简单客体
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主要客体
复杂客体 次要客体
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正当防卫(第20条)与紧急避险(第21条)
犯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及其标准(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及举动犯)
停止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第22—24条)
共犯成立的条件(第25条)
共同形态—→ 共犯刑事责任——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第26——29条)
单纯一罪(不具有貌似数罪的特征,是分则条文的样本)
一行为一罪
实质一罪:继续犯、想象竟合犯、结果加重犯
一罪 法定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结合犯、集合犯
罪数形态 数行为一罪
处断一罪(数行为处断为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数罪 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但在70、71条等情形下也并罚
异种数罪——并罚的典型
限制自由——管制(38—41条)
主刑 剥夺自由——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42—47条)
刑种(32—60条)—→ 剥夺生命——死刑(48—51条)
剥夺财产——罚金与没收财产(52—53条、59—60条)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54—58条)
剥夺居留权——驱逐出境(35条)
量刑原则(61—64条)
累犯制度(65—66条)
刑罚裁量即量刑(61—77条)——→ 自首制度(67条)
量刑制度(65—77条) 立功制度(68条)
并罚制度(69—71条)
缓刑制度(72—77条)
减刑制度(78—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