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即行刑(78—86条)——→ 假释制度(81—86条)
追诉时效的期限(87条)
不受时效限制的情形(88条)
时效制度(87—89条)——→ 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89条第1款)
追诉时效期限的中断(89条第2款)
二、法定量刑情节的归纳(主要限于总则)
(一)从宽处罚情节(顺序的意义:就有利于被告人而言是从趋轻至趋重、从宽的程度是由大到小)
1、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防卫过当(20条)
(2)避险过当(21条)
(3)犯罪中止(24条)
(4)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68条第2款)
(5)胁从犯(28条)
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从犯(27条第2款)
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17条第3款)
4、可以免除处罚的
(1) 犯罪较轻而且自首(67条)
(2)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351条第3款)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 在国外犯罪,虽然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10条)——首先考虑的是免除,其次才是减轻,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后面几点不同。
(2) 有重大立功的(68条)
(3)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164条第3款)
(4) 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383条)
(5)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390条第3款)
(6)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392条第3款
6、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19条)
(2) 犯罪预备(22条)
7、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18条第3款)
(2) 犯罪未遂(23条第2款)
(3)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之罪的,即教唆未遂的(29条第2款)
(4) 犯罪后自首的(67条)
(5) 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68条第1款)
(二)从严处罚情节——现行刑法中,这一趋向性情节仅有从重处罚情节,而无加重情节
1、总则部分——总则性仅仅有两个,但十分重要:一是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29条第1款);二是累犯(第65条);
2、分则部分——分则性的很多,据不完全统计,多达32个;其中,值得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第356条所规定的特别再犯制度。
三、刑罚(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缓刑考验期、假释考验期、无期徒刑减刑、追诉时效计算等。
1、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41、44、47条规定),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2、 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
3、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