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一、农村低保的对象、机构和资金来源
1、对象: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因为病残、体弱、丧失劳动力和生存条件恶劣造成常年生活困难。
2、管理和办事机构:县民政乡政府要不定期抽查,及时办理、停办、增减发放和调整并及时公示。
3、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基本的衣食水电费确定并随价格和生活水平适时变化。
4、资金来源:以地方为主,其他各级财政适当投入。
二、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1、申请: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核:村委会初查 →报镇政府审核→ 报县民政 →县乡一起再核查→批准 →公布;
3、发放:原则上按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分档发放。
三、农村低保的报考管理和办事机构
1、农村低保的报考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等。
2、农村低保的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及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具体办理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受理和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最终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