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对象与教育救助工作的目标(重点)
※(一)对象:1、农村五保未成年人;
2、城市“三无”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由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
3、享低保的和农村特困户家庭中的未成年人;
4、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
※(二)工作目标
1、对五保未成年人、城市三无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
2、对享低保的和农村特困户未成年人,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二、实施教育救助的程序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
2、村居委会调查核实;
3、乡镇街道审核;
4、县级民政复核、审批。
三、教育救助的资源(民政和教育部门是教育救助的主管部门)
1、对福利机构收养的未成年人确保接受教育;
2、对低保特困户的,有未成年子女的适当提高救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