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一、城市低保的对象、机构和资金来源(1999年颁布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包括:
三无人员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人赡、抚、扶养人的居民);
领失业救济或期满仍未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在职和下岗人员领取工资、生活费和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保障标准的。
家庭成员收入是确定对象的关键。指全部货币和实物收入,包括三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和补助金。
2、办事机构: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民政负责管理;
3、资金来源: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款专用;中央财政对西部和老工业基地倾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低保资金。
4、管理审批机关:县级民政、街道办和镇政府
5、日常管理服务:居委会
二、城市低保标准确定的依据
1、考虑维持基本生活的衣食住费用、水电煤气费用、未成年人教育费用而确定。
2、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3、常用的方法有:基本需求法(菜篮子法)、恩格尔系数法和比例法。
三、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1、申请:户主 → 街道、镇(初审)→ 县级政府(复审); (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审批: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不符者书面通知;
3、发放:通过金融系统实现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可实物发放,对三无人员全额发放、其他的差额发放。
四、城市低保的管理与监督
(一)复核机制:
1、审批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进行核实;
2、已批准的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
3、收入情况变化的要及时告知并办理;
4、审批机关要定期核查家庭收入;
5、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依法监督低保金的使用。
(二)处罚:
1、审批人员滥用权力(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形成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低保居民不得骗取和收入情况好转时不得隐瞒。(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低保款物,情节恶劣的,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