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
(一)对象:经济困难的公民。
※(二)范围 (重点)
1、代理: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保和低保待遇的;
请求发放抚恤救济金的; 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2、刑事辩护(因经济困难)
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
3、公诉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不管经济是否困难;
被告人是残疾人或未成年人;
被告人判处死刑的。
二、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
1、公诉无需申请。
2、公民申请提出: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法援机构申请;
(2)请求给予社保待遇、低保待遇或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被请求人或机关所在地法援机构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义务人住所地的法援机构申请;
(4)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义务人住所地法援机构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法援机构申请;
(6)属于刑事辩护的,向审案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法援机构申请,申请24 小时内由看守所转交;
申请人必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有代理申请人的提供代理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其他证明。书面形式或口头书面记录。
法律援助的审查程序
1、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审查:任务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
2、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法律援助的实施
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送交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判决书副本至法援机构;
2、法援机构指派律师或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援机构在开庭3日前将承办名单回复给法院;
3、法援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
4、终止法援情形:受援人不再困难;案件终止或被撤销的;受援人委托他人或要求终止的。
5、结案时,法援人员应向法援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得到办案补贴;
6、法援机构应及时办理公民申请的法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