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对象、形式及内容
(一)对象
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2、无亲友投靠;
3、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4、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
5、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二)形式与机构
1、主要形式为救助站救助。
2、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3、要求公安或其他行政人员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告知救助站,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引导和护送到救助站。
4、救助时间不超过 10 天。
※(三)救助内容 (重点)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的及时医治;
4、帮助联系亲属或单位;
5、对没有交通费的提供坐车凭证。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 (坚持自愿原则)
1、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救助要求
2、救助站核实情况,了解需求并予以登记;
3、救助站决定是否救助,属于救助对象的要及时救助;否则告知理由,因语言原因无法提供的先行救助,不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4、终止救助情形:一般不超过十天,已实施救助或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该离开;此外故意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放弃救助;擅自离开的,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