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城镇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方式与保障面积
※(一)保障方式(重点)
1、对象:领取低保的并且其住房面积符合规定的;
2、主管部门: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3、保障方式:
(1)货币补贴:发放住房补贴,由对象自行承租住房;
(2)实物配租:提供住房,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二)保障面积
1、保障面积标准的确定应依据:
(1)当地平均住房水平;
(2)财政承受能力;
(3)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和结构,以户为单位。
2、面积
(1)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2)采取实物配租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3)新建的廉租房面积控制在50平米以内。
二、廉租房资金保障和房源
(一)资金来源:
1、年度财政预算;
2、全额的贷款风险保证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3、不低于 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4、廉租房租金;
5、其他社会捐赠和筹集的资金;
6、中西部的国家财政补贴。
(二)住房来源:
1、政府新建;
2、收购的住房;
3、腾退的公有住房;
4、社会捐赠的住房;
5、其他渠道住房。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的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申请家庭人均现在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盘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申请与审核
1、申请人为户主,由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容,审核报送。
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公示期限为15日,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需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四、廉租房的保障与监督管理
1、建设部门应主管廉租房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检查,建立档案,随时走访低收入家庭人情况变动;
2、已享受廉租房的家庭要按年度据实报告家庭的变化情况。
※廉租房的退回: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口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房内居住的;
(7)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房租的;
五、廉住房申请人和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1.困难家庭方法律责任
警告→取消登记→退换住房补贴→不交房租
2.保障实施机构方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