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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执业药师考试考点汇总与解析-药事管理-药品管理(2)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1日

  ☆☆考点3:执业药师的权力、权利与义务

  1.执业权力

  (1)执业药师全权负责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2)执业药师有权审核、监督医师的处方。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以及危及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的处方,有权拒绝调配。

  (3)在保证药品质量和疗效等同,并且在购药者要求或同意的情况下,执业药师有权以更经济的其他商品名的该种药品进行替换,但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处方药除外。

  (4)在病患者生命安全存在危险的特殊情况下,执业药师有权紧急提供处方药品,但事后必须如实记录,并立即向执业药师管理机构报告说明情况。

  (5)在没有医疗机构的地方,或者在没有执业医师时的紧急救灾、救护的情况下,执业药师有权提供处方药品。

  (6)执业药师有权根据医师的诊断和医嘱向长期服用某种处方药品的慢性病患者提供该种处方药品。

  (7)执业药师有权指导、监督和管理其技术助理的处方药调配、销售或供应过程。对于不正确的处方药调配、销售或供应,执业药师有权予以纠正。

  (8)执业药师有权拒绝明显导致危害用药者生命健康、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售药要求。

  (9)执业药师有权否定危及安全、有效、合理用药的用药方案。

  (10)执业药师有权否决危及药品质量的购进品种、购进渠道,管理药品储存过程。

  (11)执业药师有权依法签署有关药学业务文件。

  (12)执业药师有权选择接受继续教育的选修、自修内容及其形式和时间。

  2.执业权利

  (1)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该尊重执业药师。执业药师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到保护。

  (2)执业药师有权备用执业所必需的药学专业手册和相关法律手册,订阅执业所必需的杂志期刊。

  (3)执业药师可以并且应该依法组织自律性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的药学技术业务等活动,接受协会组织依法进行的自律性管理。

  (4)执业药师有权参加旨在提高药学专业、法律素质的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5)执业药师有权依法进行科学研究、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学术交流。

  (6)执业药师有权争取并获得正当、合理的执业报酬。

  (7)执业药师有权向执业药师管理机构投诉侵害其权利的行为。

  (8)执业药师有权就执业药师管理机构对自己作出的处罚提出质疑,要求更正,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9)对于技术精湛、行为高尚、贡献突出的执业药师应受到有关方面的表彰和奖励。

  3.执业义务

  (1)执业药师有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病患者提供质量保证的药品和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药学服务。

  (2)执业药师有义务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规范。

  (3)执业药师有义务拒绝违法的指令,抵制违法行为,维护病患者的健康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4)执业药师有义务及时了解与执业相关的法律变化,并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过程。

  (5)执业药师有义务指导其技术助理和药学实习生的药学技术业务工作。

  (6)执业药师有义务向公众宣传医药保健及法律知识。

  (7)执业药师有义务不断提高自身的药学专业素质、法律和道德素质,不断增强全面履行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的能力。

  ☆ 考点4: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规范

  1.执业药师应以维护患者和公众的健康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

  2.执业药师应按规定进行注册,参加继续教育,并依法进行执业活动。

  3.执业药师应该在合法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从事合法的药学技术业务活动,不得在执业场所以外从事药品零售业务。

  4.执业药师在执业时的着装样式、颜色明显不同于其他人员,并佩戴全国统一的执业药师徽记和标明其姓名和执业药师称谓等内容的胸卡,同时,《执业药师注册证》应悬挂在所执业的药店和药房中醒目、易见的地方。

  5.执业药师不得将自己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工作服、徽记、胸卡交于其他人或机构使用;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只挂名而不现场执业;不得同意让其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向公众推销药品或提供药学服务。

  6.执业药师应驻店现场执业,暂时离开执业场所并没有其他执业药师替代时,应有执业药师暂时离开、暂停关键药学技术业务的告示,离开执业场所时间超过1天的,应摘下收起《执业药师注册证》。

  7.其他领域获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可以以兼职的方式在一个合法的药品零售企业或医疗机构执业,但必须现场执行药学技术业务活动。

  8.执业药师应了解所有药品的性质、功能、主治和适应证、治病机理、不良反应、毒副作用、配伍禁忌、储藏条件及其他注意事项,并确保药学技术业务工作的质量。

  9.执业药师应该保证药品购进渠道、储藏条件合法,保证购进、储藏药品的质量。

  10.执业药师不得与药商、医疗机构或医师勾结进行危害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售药活动。

  11.执业药师不得故意销售或供应假劣药品;不得销售回收的药品。

  12.执业药师应凭医师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应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与安全性,并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 得擅自超越法律授权更改或代用。对非法处方应予以没收,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销售。

  13.执业药师应对患者正确使用处方药、选购和使用甲类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

  14.对于病因不明或用药后可能掩盖病情、延误治疗或加重病情的病患者,执业药师应提出寻求医师诊断、治疗的建议。

  15.对于毒性、成瘾性、依赖性、耐药性药品,或者具有禁忌证、严重毒副作用和不良反应或服用不当可能危及用药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执业药师应在交付药品时给予购药者明确的口头提示或警告。

  16.对于儿童用药应提示或警告购药者必须由成人监督下并按药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让儿童使用药品。

  17.对于购药者提出的乙类非处方药选择、使用问题,以及其他有关药品和健康方面的问题,执业药师应该给予热情、耐心、准确、完整的解答。

  18.对于质量可疑或可能具有新的严重不良反应并可能危及用药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执业药师应及时按法律规定程序报告,同时停止该药品的销售、供应。

  19.执业药师在执业中,除非确有正当合法的理由,不得拒绝为购药者调配处方或提供药学服务。

  20.执业药师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向公众促销药品,干扰误导购药者的购药行为。

  21.执业药师不得以牟取自身的利益或所在执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利益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职业声誉和影响以任何形式向公众进行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药品及药学、医疗服务宣传和推荐。

  22.执业药师应对由其调配的药品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关键药学技术业务负责。所有的处方记录及其他业务记录、文件应有执业药师的签字并至少保存2年。

  23.执业药师在起草、签署药学技术业务文件、法律文件,或者受有关机关询问或委托鉴定时,不得作或认可虚假的陈述。

  24.执业药师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关键药学技术业务工作交由其助理、药学实习生或其他非执业药师人员单独进行。

  25.执业药师应通过电话、网络、走入社区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广泛的药品和药学服务。

  26.执业药师应遵守社会公德,在执业中不得有不道德的行为。

  27.执业药师对于在执业过程中知晓的他人的秘密,不得无故泄漏。

  28.执业药师在执行业务期间不得酗酒;在执业场所内,特别是在为病患者面对面提供药学服务过程中不得吸烟、吃东西。

  29.执业药师不得从事破坏执业药师职业声誉、损害执业药师职业形象等降低公众对执业药师信任度的任何活动。

  30.执业药师不得贬低其他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品零售、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药学服务质量;不得诋毁其他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品零售、使用单位的名誉或职业形象与人格;不得贬低其他医药企业的药品质量,诋毁其他医药企业的名誉;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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