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执业药师>药事管理法规>药事管理与法规学习笔记

2007年执业药师考试考点汇总与解析-药事管理-药品管理(2)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1日

  ☆ ☆☆☆考点2:政府定价药品的目录及价格管理

  1.政府定价药品的目录

  (1)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的药品目录:①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简称《医保目录》)的甲类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283种,中成药134种。②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18种,一类精神药品7种,计划生育药品18种,计划免疫药品4种,以及处在专利期 或行政保护期的专利药品,处在新药保护期内的一、二类新药。

  (2)在国家定价原则指导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药品:①列入《医保目录》的乙类药品。②列入《医保目录》中的民族药。③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由省级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形式。

  2.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管理

  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不同企业生产的政府定价的药品,在其有效性、安全性明显优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品种,或者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品种时,可以申请实行单独定价。

  ☆ ☆考点3: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定价、监督和管理

  1.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定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2.明码标价的要求

  (1)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由生产企业在外包装上印上零售价格;

  (2)医疗机构结算时提供药品使用品种、数量和价格信息;

  (3)市场调节价的药品逐步实施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印刷零售价格的办法。

  3.药品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改委和省级物价部门负责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

  4.价格违法行为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医疗保险药品与定点药店管理

  ☆ ☆☆☆考点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

  1.概念

  (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2)处方外配: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2.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

  (1)保证医保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2)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

  (3)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3.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遵守药品管理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员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6)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制度,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4.外配处方管理

  (1)外配处方由定点医院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2)处方有药师审核签字,保存2年以上备查;

  (3)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4)外配处方应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5.协议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

  (2)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 ☆☆☆考点2: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

  1.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1)西药和中成药目录在《国家基本药物》基础上遴选,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2)西药、中成药目录列准予支付药品。

  (3)中药饮片列不予支付药品。

  2.纳入《药品目录》的条件

  (1)《药典》收载的药品。

  (2)符合局颁标准的药品。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口的药品。

  3.不能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1)主要起滋补营养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制品(特殊适应证与急诊急救除外)。

  (6)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4.医疗、药品服务管理

  (1)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2)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定 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购药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 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事故处理办法。

  ☆ ☆☆考点3: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原则

  1.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和国情、国力及政府财政国情国力相适应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原则

  (1)医疗保险的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适应。

  (2)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参加。

  (3)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为统筹单位)。

  (4)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相关阅读

ִҵҩʦѧϰ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