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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7)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6日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P201)

  1、核查债权(债权表由管理人编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确认 )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和更换,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 )。

  A、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B、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D、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答案】BC

  【例题2】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未能依法通过管理人的财产分配方案时,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权对该裁定提出复议的债权人是( )。

  A、占全部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

  B、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

  C、占全部债权人人数1/2以上的债权人

  D、占全部债权人人数2/3以上的债权人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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