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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7)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6日

  第七节 债权人会议

  一、表决权 (P199)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因此,对“和解协议”不能行使表决权。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的清偿顺序优先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因此,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能行使表决权。

  (4)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重整计划”享有表决权。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下列事项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的有( )。

  A、通过重整计划

  B、通过和解协议

  C、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D、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答案】AD

  【例题2】债务人甲企业破产,乙企业依法对甲企业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乙企业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上,乙企业可以行使表决权的事项有( )。

  A、通过和解协议

  B、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C、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答案】BC

  二、债权人会议主席(P200)

  1、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指定”

  3、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例题】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而不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 )

  【答案】√

  三、临时债权人会议(P200)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 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列各项中,属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2007年)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破产管理人提议时

  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时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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