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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7)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6日

  第六节 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的期限(P197)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

  A、最短不得少于10日,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B、最短不得少于15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C、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D、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答案】C

  二、债权申报的要求(P198)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保证人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例题1】附利息的债权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停止计息。( )

  【答案】×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

  A、债权人对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

  B、连带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共同申报

  C、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

  D、债权人对诉讼未决的债权不得申报

  【答案】A

  【例题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有( )。

  A、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B、破产宣告时附停止条件的债权

  C、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D、管理人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除实际损失之外,依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违约金

  【答案】ABC

  三、债权表的编制(P199)

  (1)管理人:编制

  (2)债权人会议:核查

  (3)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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