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
1.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4.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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