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1.特征:
(1)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
(2)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者利益代表者(例如各种行业协会)。
2.类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限制竞争(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和行政性垄断。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新增):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法律责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垄断协议
1.类型
2.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3.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NOT违法所得)1%~10%的罚款;
②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四)经营者集中行为
1.概念: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1)经营者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经营者控制: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1)实体条件
(2)申报程序:
①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②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3.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制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行政性垄断
1.概念: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六)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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