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
①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②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
①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
(1)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
1.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事业单位出租、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1.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2.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与清查
1.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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