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
地位 |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
标准 |
中央:国务院规定;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禁止 |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
程序 |
1.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
(二)邀请招标——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补充】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与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唯一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询价——报价最低
1.定义: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货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2.适用: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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