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制度
(一)商标、商标法概述
(二)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的原则
2.商标注册申请
(三)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四)商标使用的管理
1.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应重新注册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变更登记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应核准、公告)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2.冷冻期: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注销之日是期满6个月)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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