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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八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3月3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八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是指财政法定义务的违反者,即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财政违法主体的具体形态就可以包括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非企业单位、特定个人。

(二)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4项)

1.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2.公款私存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财政执法主体

【分析】均为组织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3.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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