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是指财政法定义务的违反者,即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财政违法主体的具体形态就可以包括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非企业单位、特定个人。
(二)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4项)
1.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2.公款私存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财政执法主体
【分析】均为组织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3.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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