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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八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3月3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八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1)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务院管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2)财政部是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务院对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三)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1)任免或建议任免范围

(2)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NOT参股)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3.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4.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5.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6.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五)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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