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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证券市场运行 节 证券发行市场 五、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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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终经中国证核准制不仅强调公司信息披露,同时还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其是指由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核实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或上市申请文件。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
  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责任。
  4)保荐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
  5)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
  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1)含义。
  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
  (2)发审委的职责。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2)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
  3)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
  4)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独立表决,依法对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3)意义。
  发审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断提高发行审核专业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和提高发行效率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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