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并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一般由金融机构及各类民营公司组建。
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必须遵守本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政府证券主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下,吸收各类证券挂牌上市。同时,任何成员公司的股东、高级职员、雇员都不能担任证券交易所的高级职员,以保证交易的公正性。
2.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
(1)含义。
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2)设立和解散。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我国内地现有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均按会员制方式组成,是非盈利性的法人。
(3)组织机构。
1)会员大会。
2)理事会。
3)监察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
4)总经理。
5)其他职能部门。
(4)条件。
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或会员派出的入市代表;其他人要买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必须通过会员进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注重会员自律,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