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过证券交易所批准在交易所内公开挂牌买卖,又称交易上市。申请上市的证券必须满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方可被批准挂牌上市。我国《证券法》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由于市场定位不同,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和创业板上市的标准有所不同。
2.上市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上市公司的资格并不是的,当不能满足证券上市条件时,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将对该股票作出实行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其他特别的处理措施包括: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3.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
(1)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该系统通常包括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信息系统和监察系统四个部分。
(2)大宗交易系统。
(3)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4)综合协议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