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简称《反洗钱法》)经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法》共分7章37条,其调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旨在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其内容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及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