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冲关狂背手册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的规范性是法的基本特征。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4)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2、法律关系的种类
分类依据 种类
所依据的法律部门 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
发生方式 确认性法律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
主体地位 纵向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
主体数量 双边法律关系、多边法律关系
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3、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
法律法规层级 制定颁布主体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
位
规范性文件 有关部门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行业自律规则 行业自律组织,包括: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024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冲关狂背手册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的规范性是法的基本特征。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4)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2、法律关系的种类
分类依据 种类
所依据的法律部门 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
发生方式 确认性法律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
主体地位 纵向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
主体数量 双边法律关系、多边法律关系
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3、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
法律法规层级 制定颁布主体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
位
规范性文件 有关部门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行业自律规则 行业自律组织,包括: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回购股权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
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
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股票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4)股票的编号。
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转让主体 限制时点 限制期限(不得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
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包括发起人,董、监、高) 自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
董、监、高 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不超过25%
董、监、高 离职之后 6个月
8、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回购股权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
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
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股票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4)股票的编号。
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转让主体 限制时点 限制期限(不得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
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包括发起人,董、监、高) 自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
董、监、高 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不超过25%
董、监、高 离职之后 6个月
8、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概念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责
任
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
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投资人
数量
≥2人以上 2-50人,且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权利 执行合伙事务有同等权利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企业中的事务
利润分
配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
伙人承担企业全部亏损
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
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全部亏损
竞业禁
止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合营竞争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另有约定除外)
关联交
易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合
伙协议约定不能交易的除外)
出资份
额出质
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出质出资份额,合伙协议约定除外
9、合伙企业经营中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要事项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0、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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