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冲关狂背手册(适用于2024年版教材)
2024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冲关狂背手册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的规范性是法的基本特征。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4)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2、法律关系的种类
分类依据 种类
所依据的法律部门 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
发生方式 确认性法律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
主体地位 纵向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
主体数量 双边法律关系、多边法律关系
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3、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
法律法规层级 制定颁布主体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
位
规范性文件 有关部门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行业自律规则 行业自律组织,包括: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
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公司的机
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股东会会议认
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
2024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冲关狂背手册(适用于2024年版教材)
2024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冲关狂背手册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的规范性是法的基本特征。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4)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2、法律关系的种类
分类依据 种类
所依据的法律部门 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
发生方式 确认性法律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
主体地位 纵向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
主体数量 双边法律关系、多边法律关系
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3、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
法律法规层级 制定颁布主体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
位
规范性文件 有关部门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行业自律规则 行业自律组织,包括: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
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公司的机
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股东会会议认
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
司设立方式;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
金额;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发行类别股的);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
生、变更办法;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
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回购股权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
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
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
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1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
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司设立方式;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
金额;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发行类别股的);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
生、变更办法;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
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回购股权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
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
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
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1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
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转让主体 限制时点 限制期限(不得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
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包括发起人,董、监、高) 自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
董、监、高 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不超过25%
董、监、高 离职之后 6个月
8、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
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9、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10、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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