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其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142、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的,应重新修订招股说明书。
143、公司的营运资金是指从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净额。
144、一般来说,对利率已经确定的国债,采用缴款期招标。
145、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前,或在报送申请文件后且证券尚未发行前更换为本次发行证券所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分别说明。
14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登记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147、外资股只有发行行为要受到境外募集行为发生地有关法律的约束。
148、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9、转债募集说明书:(5)
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解决,但尚示解决的同业竞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作特别风险提示。
150、《公司法》规定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